1. 中原大學學生會組織章程

    2. 中原大學學生會會員代表選舉罷免法(不分區)

    3. 中原大學學生會會員代表選舉罷免法(分區)

    4. 中原大學校級會議學生代表推舉辦法

    5. 中原大學學生會行政中心組織細則

    6. 中原大學學生會會費收費辦法

    7. 中原大學學生會器材借用辦法

    8. 中原大學學生會會產採購與報廢辦法

    9. 中原大學學生會財務部財務管理辦法

    10. 中原大學學生會預算法

    11. 中原大學學生議會組織辦法

    12. 中原大學學生議會各常設委員會組織辦法

    13. 中原大學學生議會法規委員會組織章程

    14. 中原大學學生議會秘書處組織章程

    15. 中原大學學生議會程序委員會組織章程

    16. 中原大學學生議會紀律委員會組織章程

    17. 中原大學學生議會互選議長副議長辦法

    18. 中原大學學生議會經費稽核委員會組織章程

    19. 中原大學學生會公文及公告編號辦法

    20. 中原大學學生議會旁聽規則

    21. 中原大學學生議會議員出缺席辦法

    22. 中原大學學生議會議員行為規範法

中原大學學生會組織章程

81.07.28
一八六次訓委會修正通過
91.05.29
九十學年度第二次學生事務會議修正
97.07.19
第十七屆學生議會修正通過
99.02.28
第十八屆學生議會修正通過
104.02.05
第二十三屆學生議會修正通過
105.02.24
第二十四屆學生議會修正通過
105.12.22
第二十五屆學生議會修正通過
107.09.10
第二十七屆學生議會第一次議會大會修正通過
107.10.01
第二十七屆學生議會第二次議會大會修正通過
107.12.06
第二十七屆學生議會第三次議會大會修正通過
108.10.16
第二十八屆學生議會第三次議會大會修正通過
108.11.19
第二十八屆學生議會第四次議會大會修正通過
109.12.07
第二十九屆學生議會第二次議會大會修正通過
110.12.29
第三十屆學生議會第二次議會大會修正通過

前言

中原大學學生會,依據本校教育理念及學生自治團體設置及輔導辦法之規範,受全體會員之付託,以學生自治之理念及服務同學之精神,培養同學民主法治素養,處理學生自治事務為目的,制定本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 一 條(成立依據)

中原大學學生會(以下簡稱本會)依據《大學法第三十三條》、《中原大學組織規程第三十九條》、《中原大學學生自治團體設置及輔導辦法第二條》等規定成立。

第 二 條(名         稱)

本會定名為「中原大學學生會」,簡稱為「中原學生會」,對內簡稱「學生會」,英文名稱為「Chung Yuan Christian University Student Association」,英文簡稱為「CYSA」。

第 三 條(地          位)

本會為中原大學(以下簡稱本校)最高之學生自治組織。

第 四 條(組織架構)

本會由行政中心、學生議會、評議委員會三個常設機構組成,且此三機構於學生會底下之權力為平等;本會組織系統圖表應妥為繪製。

第 五 條(聯繫統籌)

本會代表全體會員,處理有關會員權益之事,並統籌全校學生社團、各級學生(自治)組織或團體之共同事務。

第 六 條(會          址)

本會會址設於本校所在地,地址為320-23桃園市中壢區中北路200號活動中心310室。

第二章 權限

第 七 條(執行權力)

本會得參與議決及執行有關本校學生(自治)相關事務。

第 八 條(校際參與)

本會應參與校際交流、會議及學聯組織,得締結區域聯盟。

第 九 條(校內活動)

本會應策劃全校性活動,亦得接受校內外單位委託。

第 十 條(校務參與)

本會應推派學生代表出列席學校各項校級會議,保障學生權益、強化建言效能。會長、議長及評議委員會主席得為當然代表。

第 十 一 條(校務建議)

本會對本校行政等事務擁有建議權。

第 十 二 條(教育訓練)

本會得辦理各項訓練、參訪等活動,提升本會人員之實務能力。

第 十 三 條(運作支援)

本會應促進各級學生組織(團體)之發展,必要時得予以協助。

第三章 會員之權利與義務

第 十 四 條(會員資格)

具有本校各學制正式學籍並完成註冊程序之在學學生者,為本會當然會員。

第 十 五 條(平等權)

本會會員於本會自治事務範圍一律平等,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得剝奪或限縮其權利。

第 十 六 條(參政權)

會員有選舉、被選舉、罷免學生會會長、副會長、學生議員之權利。

第 十 七 條(特別權)

會員有創制及複決本會有關法規之權利,其辦法另訂之。

第 十 八 條(參與權)

會員有參與本會各項活動之權利。

第 十 九 條(服公職權)

會員有被選任為本會轄下機構各級幹部之權利。

第 二 十 條(學生權益保障)

本會應提供會員學生權益反應或申訴之管道。

第 二 十 一 條(福利會員)

會員於繳費後方成為本會之福利會員,福利會員之福利項目由本會行政中心另訂之。

第 二 十 二 條(會員義務)

本會會員應盡下列各項義務:
一、維護本會榮譽。
二、遵守本會組織章程及決議。
三、繳納會費。

第 二 十 三條(權力限縮)

      會員若未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本會得限制或排除其會員本章程第十八條之權利:

      一、故意妨害本會活動之進行者。

      二、多次報名本會活動卻無故未到者。

      三、散佈流言或以詐術損害本會之信用及名譽者。

      前項規定,由會長作成理由書並於學生議會大會審查後生效。

第四章 會長、副會長

第 二 十 四條(產生方式)

本會置會長、副會長各一人,由全體會員以直接選舉方式產生,並依中原大學學生會會員代表選舉罷免法(不分區)另訂之。
前項會長、副會長候選人須聯名登記參選方得有效。

第 二 十 五 條(地位)

會長為本會最高首長,對外代表本會,對內領導本會各機關,綜理其業務 並出席本校及本會相關之會議。

第 二 十 六 條(任期)

會長、副會長任期一年,得連選連任一次,任期為每年七月一日起至次年六月三十日止,選舉委員會須於會長、副會長任期屆滿前一個月前舉 行下屆會長之選舉,並於任期屆滿後一個月內完成交接。
本會交接辦法另訂之。

第 二 十 七 條(新任會長缺額處理)

會長、副會長於任期屆滿之日解職,當新任會長無法產生時,原任會長得繼續行使其職權,直到新任會長產生為止。

第 二 十 八條(選舉)

若經過補選後,仍無法產生新任會長、副會長,則應由原會長召開會務會議處理之。
前項會長、副會長補選相關時程由本會選舉委員會另訂之。

第 二 十 九 條(執行秘書設置)

會長得設置執行秘書一人。

第 三 十  條(缺位與繼任)

會長缺位時,由副會長繼任,至原任期屆滿為止。副會長缺位時,由會長提名候選人,交付學生議會通過後就職,至原任期屆滿為止。

前項補選繼任者以補足原任期,並不受連任之限制。

第 三 十 一條(代行順序)

會長因故不能行使職權時,由副會長代理行使其職權。
會長、副會長均因故不能行使職權或同時缺位時,由執行秘書代理之。
但如若會長遺留任期仍有三個月以上時,其餘事項由中原大學選舉罷免
法(不分區)另訂之。

第 三 十 二 條(代行期限)

前條執行秘書代行會長職權,期限不得超過三個月,如會長遺留任期超
過三個月以上時,由中原大學學生會會員代表選舉罷免法(不分區)另
定之。

第 三 十 三 條(出列席活動會議)

會長得依法代表本會參與校內外各級會議及活動。

第 三 十 四 條(重大議題聲明及表態)

如遇校內外重大或受社會矚目之議題時。會長得發表個人聲明,經會務會議通過得以學生會名義發表對外聲明或為其他妥適處置。

第 三 十 五 條(簽署合約)

會長得代表本會對外交涉、簽署合約、協議等。

第 三 十 六條(人事任命)

會長依法得提名本會各機構及其所屬單位職務之人選。

第 三 十 七 條(公布權)

會長得公布本會法規及其修正、廢止案,公布後方得生效。

第 三 十 八 條(副會長職權)

副會長應輔佐會長處理會務。
第 三 十 九 條(執行秘書職權)
執行秘書應輔佐會長、副會長處理會務及交付事項。

第 四 十 條(會務會議)

本會設會務會議,為本會跨機構事務之協調會議,由會長於必要時或受請求召開之,會議出席成員如下:
一、學生會會長、副會長、執行秘書。
二、行政中心首長、秘書長。
三、學生議會正副議長、秘書長。
四、評議委員會主席、副主席。
五、其他經會長邀請之人員。

第五章 行政中心

第 四 十 一 條(名稱及地位)

本會設行政中心,為本會最高行政機構,發展及處理本會之行政業務。

第 四 十 二 條(行政機構首長)

會長得任命適當人選擔任行政中心首長,亦得由會長或副會長兼任之。
第 四 十 二 條 之 一(行政機構首長職權)
行政中心首長應依會長施政方針,領導行政中心。
行政中心首長受議會提出不信任案並經通過,得呈請會長解散學生議
會。

第 四 十 三 條(組 成)

行政中心置秘書長一人,並依業務需求設立各行政部門。

第 四 十 四 條(部門首長任命)

行政中心各部門置部長、次長各一人,由行政中心首長提請會長同意後
任命之。
免職辦法由本會行政中心另訂之。

第 四 十 五 條(增減部門)

行政中心得依會長政見、施政理念或業務需求等,於任期中咨請學生議會同意增設或廢除處、部、組及委員會等,其存續期間與該屆會長任期屆滿解職日為止。

第 四 十 六 條(部門更名)

行政中心處、部、組及委員會之更名需報請會長同意,並交由學生議會備查。

第 四 十 七 條(職 權)

行政中心及所屬處、部、組及委員會之職權事項,另以法規訂定之。

第 四 十 八 條(行政中心職權)

行政中心有向學生議會提出學年度施政方針及工作報告之責,並有接受學生議會決議及質詢之責。

第 四 十 九 條(選舉委員會成立)

本會設選舉委員會辦理學生會會長、副會長及學生議員選舉,其組織條例另訂之。

第 五 十 條(覆議權)

行政中心對於學生議會之決議,如認為窒礙難行時,得於收到該決議案十日內,移請學生議會覆議,學生議會需於十五日內作成決議。
覆議案逾期未議決者,原決議失效。
前項覆議,如議會二分之一以上維持原案,行政中心應接受該決議或移
送至學生評議會仲裁之。

第 五 十 一 條(組織法規)

行政中心及所屬處、部、組及委員會之組織條例及施行細則另訂之。

第六章 學生議會

第 五 十 二 條(名稱及地位)

本會設學生議會,為本會最高立法及監督機構。

第 五 十 三 條(組 成)

學生議會由會員選舉出之學生議員組成,代表會員行使職權。

第 五 十 四 條(議員選罷缺補)

學生議員之選舉、罷免、缺位、遞補、補選及名額分配由選舉罷免辦法另訂之。

第 五 十 五 條(任 期)

學生議員任期為一年,連選得連任,其任期為每年六月一日起至次年五月三十一日止,但保留其對該屆學生會之決算權。

第 五 十 六 條(選舉正副議長)

學生議會置議長、副議長各一人,由學生議員互選之,選舉辦法另訂之。

第 五 十 七 條(代行順序)

議長因故不能行使職權時,由副議長代行使其職權。
議長及副議長均不克視事時,由秘書長召集開會補選議長、副議長。

第 五 十 八 條(設委員會)

學生議會得依需要設立各委員會。

第 五 十 九 條(議長職權)

議長應主持學生議會並得出席本校及本會相關之會議。

第 六 十 條(副議長職權)

副議長輔佐議長綜理學生議會事務。議長不克出席主持會議時,應代理議長職權主持會議。

第 六 十 一 條(議會職權)

學生議會有下列各項職權:
一、議決學生會之預算案及決算案之審核報告,但不得增加支出之決議。
二、議決學生議員或行政中心所提之議案。
三、對行政中心及正、副會長之質詢權。
四、對本校提建議案及召開公聽會之權。
五、增訂及修訂本會組織章程及其它相關學生自治法規。
六、評議委員之人事同意權。
七、選舉委員會之人事同意權。
八、對於新任會長無法產生,而經由學生評議會提名之適當人選有人事
同意權。
九、當新任會長無法產生且學生評議會無法正常運作時,得經全體議員
三分之一(含)以上出席,並經出席者多數決議,提名適當人選擔任
之。
十、對行政中心首長不信任案之提出權。
十一、對學生會正、副會長彈劾案之提出權。
十二、對學生會正、副會長罷免案之提出權。
十三、舉辦學生自治、議事規則或提倡民主法治相關之活動。
依前項行使不信任案,應經全體議員二分之一以上連署,並經三分之一
以上議員出席及出席議員二分之一以上同意,方為通過。如不信任案通
過,行政中心首長應於四十八小時內提出辭呈;不信任案若未通過,該
學期不得再提不信任案。
依第一項項行使罷免,應經全體議員四分之一提議,全體議員三分之二
之同意後提出,並經全體學生會會員投票,投票率超過選舉人數總百分
之七以上,且同意票大於反對票,即為通過。
依第一項行使彈劾,應經全體議員四分之一提議,全體議員三分之二之
同意後聲請學生評議會審理。

第 六 十 二 條(兼職限制)

學生議員不得同時兼任行政中心之職務。

第 六 十 三 條(保 障)

學生議員在學生議會內所有有關學生自治事務之言論及表決,對會議外不負責任。

第 六 十 四 條(懲 處)

學生議員在議會內不得涉及人身攻擊、不當言論、未經證實之事或違反議事規則,若有上述不當行為者,由學生議會之紀律委員會議決懲處,情節嚴重者移送本校學生獎懲委員會。

第 六 十 五 條(會議種類)

學生議會之會議分為下列三種:
一、議會大會:由議長視需求召開,至少兩月開一次,並於開會前十四
日公告之。
二、臨時會:由議長主動召開或會長諮請獲全體學生議員八分之一(含)以上連署提請召開。
三、各委員會議:由各委員會主席依需求召開。
第 六 十 六 條(議員解職)
學生議會之議員有廢弛職務或缺曠會議情形嚴重者,學生議會得以解職該議員。
前項議員解職之認定與程序另訂之。

第 六 十 七 條(議員請辭)

一、議員得向議長請辭,經議長同意後始得卸任。議會保留發函補選或放棄該系議員之權利。
二、前項請辭需以書面為之,並應有正當理由者為限。
議員請辭處理程序另訂之。

第 六 十 八 條(開會法定人數)

學生議會之法定開會人數,依下列規定:
一、議會大會:全體議員之三分之一(含)以上。
二、臨時會:全體議員之四分之一(含)以上。
三、各委員會議:該委員會所屬學生議員二分之一(含)以上。
第 六 十 九 條(保密條款)
學生議員在議會內尚未議決之事務,於會議外有保密之義務。

第 七 十 條(組織法規)

學生議會及其所屬各單位組織辦法另訂之。

第七章 評議委員會

第 七 十 一 條(名稱與地位)

本會設學生評議會,為本會最高司法仲裁及法條解釋機構。

第 七 十 二 條(組成及產生)

評議委員會置委員七至十一人,由會長及議長共同提名經學生議會同意後,任命之。
前項提名之人選資格應為本校財法系會員(含雙主修)或具備學生自治經驗
一年以上者。

第 七 十 三 條(任 期)

評議委員任期為一年,連選得連任。
如遇評議委員缺額,會長應於三十日內提名,經學生議會同意後就任。

第 七 十 四 條(選舉正副主席)

評議委員會置主席、副主席各一人,由評議委員互選,任期一年,連選得連任,選舉辦法另訂之。

第 七 十 五 條(代行順序)

主席因故不能行使職權時,由副主席代行使其職權。
主席及副主席均不克視事時,由評議委員一人代表召集開會補選主席、副主席。

第 七 十 六 條(主席職權)

主席綜理評議委員會會務。對外代表評議委員會,對內依法召開並持會議、維場秩序。

第 七 十 七 條(副主席職權)

副主席輔佐主席綜理評議委員會會務。主席不克出席主持會議時,代理擔任主席。

第 七 十 八 條(評議委員會職權)

評議委員會之職權如下:
一、關於本章程及其它法規發生疑義時之解釋權。
二、關於本會各組織紛爭及重大爭議之仲裁權。
三、當新任學生會會長無法產生時,得提名適當人選至學生議會,經議會通過後,報請本校任命即成為新任會長。
四、正、副會長罷免案及彈劾案之審理權。
五、不服第二十二條受權利限縮之會員申訴審理權。

第 七 十 九 條(效力)

學生評議會或所為之解釋、仲裁、評議、調解或其他決議,對本會各機
構及所屬單位具有強制約束力。
仲裁結果應製成仲裁書並於學生會網站公告之。

第 八 十 條(合議制)

評議委員會均以合議制解釋本會法規及行使仲裁、評議、調解等權力。

第 七 十 八 條(兼任限制)

評議委員不得兼任本會其他機構之職務。

第 七 十 九 條(會議召開)

評議委員會會議除事先安排期程外,得依下列之一召開:
一、由全體評議委員四分之一(含)以上連署。
二、主席認為有必要者。
三、會長或議長提請召開。
開會時得邀請相關人員得列席陳述意見。

第 八 十 條(開會法定人數)

評議委員會需經全體委員二分之一(含)以上出席始得召開,出席委員之多數議決之。

第 八 十 一 條(特殊法定人數)

評議委員會於解釋本章程或仲裁本會各機構間之爭議。
提出新任會長人選時,需有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出席者三分之二議決之,使得成立。

第 八 十 二 條(組織法規)

評議委員組織條例另訂之。

第八章 經費

第 八 十 三 條(經費來源)

學生會經費來源如下:
一、前屆學生會結餘之經費。
二、會員繳納之會費。
三、學校補助之經費。
四、贊助所獲得之收入。
五、學生會帳戶存款所產生的利息收入。
六、凡學生會活動所收取報名費之收入。
七、其他收入。
前項之經費收支應由行政中心建立明確之收支表定期公佈,其經費稽核辦法另訂之。

第 八 十 四 條(會費數額及收取)

本會會費每學年收取一次,得依實際需要調整會費金額。會費金額收取之調整,應經二分之一(含)以上議員出席,出席議員多數決議同意始得為之。會費收退費辦法另訂之。

第九章 附則

第 八 十 五 條(法規位階)

本會章程為本校學生自治之最高單行法規,若有下列之一情況,均屬無效:
一、行政中心所制定之各項法規與本章程牴觸。
二、學生議會之決議,與本章程抵觸。
三、本會其他法規與本章程抵觸。

第 八 十 六 條(法規制定)

本會法規依其性質分別訂名為組織章程、規章、條例、通則。
各機構及所屬單位發布之命令,依其性質分別訂名為規程、規則、細則、辦法、須知或要點。
本章程規定另訂法規者,由學生議會制定之。
本會法規之施行須另訂命令者,由各權責主管單位依劇本章程訂定之,並提請學生議會備查。

第 八 十 七 條(議事規則)

本會有關會議之議事規則另定訂之,無規定者以內政部所頒之議事規範實施。

第 八 十 八 條(未盡事宜)

本章程及所有法規若有未盡事宜或未規定事項,得依本校相關規定從之。
本會有關會議之議事規則另定之,無規定者以內政部所頒之議事規範實施。

第 八 十 九 條(章程修改)

章程之修訂應依下列程序之一施行之:
一、由全體議員八分之一(含)以上連署提案。
二、由正副會長或正副議長提案。
審議章程修正或廢止,須由議員總額三分之一(含)以上出席,出席並參加表決議員多數決議,方得修訂之。

第 九 十 條(章程施行)

本章程經學生議會通過後,送交學生事務會議通過後,由會長公告實施,修正、廢止時亦同。

中原大學學生會會員代表選舉罷免法(不分區)

學生班聯會通過
第一屆學生會確定
第八屆學生議會修正通過
98.03.12
第十七屆學生議會修正通過
104.02.11
第二十三屆學生議會修正通過
107.12.06
第二十七屆學生議會修正通過

第一章 總則

第 一 條

本辦法依學生會組織章程第二十三條及第五十三條制定之。

第 二 條

學生會會員代表之選舉、罷免,除學生會組織章程之規定外,依本辦法之規定。

第 三 條

依本辦法選舉、罷免之會員代表指下列兩項:
一、學生會會長、副會長。
二、學生議會之議員。

第 四 條

凡具有本校在學學籍者為本會當然會員。

第二章 選舉罷免機關

第 五 條

學生會會員代表選舉,由學生會設選舉委員會(以下簡稱選委會) 辦理之。

第 六 條

學生會會員代表選舉與其相關事項,由學生會選委會規劃與辦理之。

第 七 條

學生會選委會隸屬行政中心,置委員若干人,由學生會會長派任之,並指定
一人為主任委員。其組織規程由主任委員訂定。

第 八 條

學生會會員代表之罷免,由選委會辦理,並准用第六條規定。

第 九 條

各級選委會分別掌理下列事項:
一、選舉、罷免公告。
二、選舉、罷免事務進行程序及計畫。
三、候選人資格之審定。
四、選舉宣導之策劃。
五、選舉罷免之監察。
六、投票所、開票所之設置及管理。
七、選舉、罷免結果之審查。
八、當選證書之製發放。
九、其他有關選舉、罷免之事項。

第 十 條

選委會遴選具有選舉權之公正會員為巡迴監察員若干人,由選委會主任委員
聘任之,並執行下列事項:
一、候選人、助選員、罷免案提議人、被罷免人違反選舉、罷免辦法之監
察事項。
二、選舉人、罷免案投票人違反選舉、罷免辦法之監察事項。
三、辦理選舉、罷免事務人員違反之監察事項。
四、其他有關選舉、罷免監察事項。
前項巡迴監察員、監察小組委員,均為無給職。其任期及人數於學生會選委
會組織規程規定之。各級選委會執行監察職務準則由學生會選委會定之。
前項僅適用於紙本式投票,但若為電子式投票,則選委會得視情況斟酌決定
是否需設立巡迴監察員、監察小組委員。

第 十 一 條

級選委會之預算由學生會依法編列。

第三章 選舉

第一節 選舉人

第 十 二 條

選舉人,凡學生會會員皆有選舉權。

第 十 三 條

選舉人,應於指定投票所或投票平台投票;投票所工作人員,得在該投票所
投票。

第 十 四 條

選舉人,應於規定之投票時間內投票,逾時不得進入投票所,但於規定時間
內到達投票所尚未投票者,仍可投票。

第二節 候選人

第 十 五 條

候選人須符合下列事項:
一、未受大過以上之處分。
二、會長及副會長操行成績需在八十分(含以上)。
三、需繳納基本資料政見、相片、姓名、系級、年齡、性別、經歷。
四、在學期間擔任過自治性組織幹部、社團幹部、班代或校隊隊長至少一
年經驗。
前項之候選人資料須於選委會規定之時間內繳交、辦理,逾期不予受理。

第 十 六 條

候選人名單公佈後,經發現候選人資格不合第十五條規定者,於投票前撤銷
其候選人登記,當選後無效。

第 十 七 條

經申請登記為候選人者,於登記期間截止後不得撤回其候選人登記,在登記
期間截止前,經撤回登記者,不得再申請登記為候選人。

第 十 八 條

候選人不得為選委會之委員、監察人員、投開票所工作人員。若為前述之成
員身分者應主動請辭,方能登記為候選人。

第三節 選舉區與學生會會員代表之產生辦法

第 十 九 條

學生會會長、副會長以全校為選舉區,搭檔競選產生之。

第 二 十 條

學生議會以全校(不分區)及科系為選舉區(分區),單人競選產生之。
學生議會以全校為選區者,選出人數不得低於學校科系總數五分一,不得超
過學校科系總數三分之二。以科系為選舉區者,詳見中原大學學生會會員代
表選舉罷免法(分區)。

第四節 選舉公告

第 二 十 一 條

學生會選委會應依下列規定期間發布各種公告:
一、選舉公告,需載明選舉種類、名額、選舉區、投票日期及投票時間起
迄、地點。
二、候選人登記辦法應於投票日之三星期前公告,其登記時間不得少於五
日。
三、候選人名單應於投票日之一星期前公告。
四、當選人名單應於投票日後一星期內公告。
前項第二款候選人登記期間截止後,如有選舉區無人登記時,得就無人登記
之選舉區,公告辦理第二次候選人登記,其登記期間不得少於三日。

第五節 選舉活動

第 二 十 二 條

學生會選委會應彙集各候選人之政見、號次、相片、姓名、系級、年齡、性
別、經歷及選舉有關事項等,編印選舉公告,於投票一週前分發並張貼適當
地點。

第 二 十 三 條

會長候選人與議員候選人每組競選經費補助,由學生會選委會編列補助費
用,且競選經費補助僅限於競選相關之文宣品。候選人經費補助之費用,每
票補貼新臺幣五元,但其最高額,會長候選人不得超過新台幣陸仟元,議員
候選人不得超過新台幣壹仟元。

第 二 十 四 條

候選人應於投票日結束後七日內,向選委會申報競選經費收支結算。競選經
費查核準則,由該屆選委會訂定之,若有爭議則送交課外活動指導組進行裁
定。

第 二 十 五 條

競選活動之項目如下:
一、舉辦公、自辦政見詢問發表會。
二、張貼海報。
三、得在學校刊物上刊登宣傳廣告。
四、印發名片及傳單。
五、訪問選舉區選舉人。

第 二 十 六 條

候選人所得票數未達下列規定者,不予經費補助:
一、會長候選人為選舉人總數百分之五以上。
二、不分區議員候選人為選舉人總數千分之五以上。
三、於選舉投票日結束後三個工作日內完成所有宣傳物品清除之工作。

第 二 十 七 條

候選人競選活動不得有下列情事:
一、期約或賄選。
二、妨礙上課之安寧。
三、違反校規。
四、妨礙公共安全或交通秩序。
五、對選舉相關人員惡意中傷或毀謗。
六、任意造謠不實言論中傷其他候選人。
七、於規定期間外從事競選活動。
八、觸犯其他刑事法律規定之罪。
違反前項任一款者,當選無效;違反兩款者視情節由選委會裁定,請學校處
置。

第六節 投票及開票

第 二 十 八 條

該屆選委會可依該屆選舉狀況選擇下列投開票方式:
一、紙本投票式:依選委會規定之投、開票所投開票,若投票日為兩日或以
上,每日投票完畢由該投票所之主任管理員一人與主任監
察員一人共同封箱、運送至課外活動指導組存放,待至投
票日結束。則投票日結束時,由任一主任管理員及任一主
任監察員需在該屆選委會規定之開票所共同取出、共同開
票,開票時須全程錄影存證。投開票完畢,開票所主任管
理員與主任監察員即以書面宣佈開票結果。
二、電子投票式:則由該屆選委會規定之網頁投開票。

第 二 十 九 條

紙本投票式之投票所置主任管理員一人,由學生會選委會指派之,管理員若
干人,由系學會選任同學任之,以辦理投開票工作。

第 三 十 條

紙本投票式投開票所置主任監察員若干人,由學生會會長、學生議會議長與
候選人推薦同學,選委會同意後任之,以監察投票、開票。

第 三 十 一 條

有關選舉之事務:
一、紙本投票式:
(一)由選委會按選舉區印刷分發應用。選票上應刊印候選人之號次、
姓名、相片,並須有選委會印章。
(二)選舉人憑有效證件領取選票,並於選票名冊上簽名。
(三)選票應於投票日投票時間前送交各投票所主任管理委員會同主任
監察員當眾清點。
(四)選票之保存以三個月為準,逾期銷毀。
二、電子投票式:
(一)投票網站上應刊印候選人之號次、姓名、相片,並須有選委會聯
絡方式。
(二)選舉人憑有效帳號密碼登錄,並於網站上投票。
(三)投票資料之保存以三個月為準,逾期銷毀。

第 三 十 二 條

選舉之投票,紙本投票式由選舉人於選票圈選欄上,以選委會備製之圈選工
具圈選一人。電子投票式由選舉網站設計方式圈選。

第 三 十 三 條

紙本投票式之選票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無效:
一、不用選委會製發之選票者。
二、圈選兩人以上者。
三、所圈地方不能辨別為何人者。
四、圈後加以塗改者。
五、簽名蓋章按指印加以任何文字或符號者。
六、將選票撕破至不完整者。
七、將選票污染致不能辨別者 。
八、不佳圈完全空白者。
九、不用選委會製備之圈選工具者。
前項無效票,如難以確認者,應由開票所主任管理員會同主任監察員表決之,
表決結果正、反意見同數者,該選票應為有效票。
電子投票式之選舉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無效:
一、經中原大學選舉網站負責人與相關技術團隊確認之惡意攻擊致使無法
分辨選票數真偽。
二、因軟硬體系統故障導致無法正常投票。
如非上述所述,難以確認者,由該屆選委會專案討論,其結果需於三個工作
天內公告。

第 三 十 四 條

紙本投票式在投票所有下列情勢之一者,主任管理員應會同主任監察員令其
退出。
一、在場喧嚷或干擾勸誘他人投票或不投票,不服制止者。
二、攜帶武器或危險物品者。
三、有其他不正當行為,不服制止者。
選舉人有前項情勢之一者,令其退出時,應將其所持選票收回,情況重大者
應專案函送選委會裁定。電子投票式由選委會依當時狀況規定。

第 三 十 五 條

學生會長選舉,按各選出應選出之名額,以候選人得票較多數者為當選;票數相同時,以抽籤決定之。但學生會會長為同額競選時,其投票率需超過選舉人總數百分之七以上方為當選。

第 三 十 五 條 之 一

(刪除)

第 三 十 五 條 之 二

候選人所得票數未達下列規定以上者,當選無效:
一、議員為選舉人總數千分之三。

第 三 十 六 條

當選不足應選之名額時,應於投票後七日內公告補選,以補足缺額,但選委
會得視情況延期,以七天為限。學生會會長補選為同額競選時,其投票率需超過選舉人總數百分之五以上方為當選。

第 三 十 七 條

當選人被判定當選無效者,同一選舉區內,若無學生會會員代表產生,應定
期公告補選,否則視同缺額。唯學生會正、副會長應再行公告補選一次。

第 三 十 八 條

對選舉結果有疑問者,須於選舉結果公告後一個月內向選委會申請處理之,
逾期概不受理。

第四章 罷免

第一節 罷免案之提出

第 三 十 九 條

學生會會員代表之罷免,得由原選舉區選舉人向選委會提出罷免案,但就職
未滿三個月者不得罷免。

第 四 十 條

罷免案應附理由書,以被罷免人選舉區選舉人為提議人,其人數應合於下列
規定:
一、學生會正、副會長選舉區選舉人總數百分之一以上。
二、學生議員為其選舉區選舉人千分之一以上。
前項罷免案,一案不得為罷免兩人以上之提議,但有兩個以上罷免案之時得
同意投票。

第 四 十 一 條

罷免案於未徵求連署前,經提議人總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得以書面向選委
會撤回之。

第二節 罷免案之成立

第 四 十 二 條

選委會收到罷免案提議後,應於五日內,通知提議人之領銜人於三日內領取
連署人表格並於七日內完成連署。

第 四 十 三 條

罷免案之連署,以被罷免人員選舉區選舉人為連署人,其人數應合於下列規
定:
一、學生會正、副會長為其選舉區選舉人總數百分之二以上。
二、學生議員為該次選舉實際投票人數除以已選出之名額四分之一以上。

第 四 十 四 條

罷免案經查明連署合於規定後,選委會應為罷免案成立之宣告;其不合規定
經宣告不成立之罷免案,原提議人對同一罷免人不得再為罷免案之提議。

第 四 十 五 條

罷免案宣告成立後,應將罷免理由書副本送交被罷免人,於七日內提出答辯
書。

第 四 十 六 條

選委會應於被罷免人提出答辯書期間屆滿後三日內,就下列事項公告之:
一、罷免投票日期及投票起止時間。
二、罷免理由書。
三、答辯書,但被罷免人不於規定時間內提出答辯書者,不予公告。

第三節 罷免投票

第 四 十 七 條

罷免案之投票,應於罷免案宣告成立之後七日內為之。

第 四 十 八 條

罷免案應在選票上刊印「同意罷免」,「不同意罷免」兩欄,其他依本辦法之
選舉規定。

第 四 十 九 條

罷免案投票結果,投票人數應合於下列規定,同意罷免票多於不同意罷免票
者即為通過。
一、學生會正、副會長,為其選舉區選舉人十分之一以上投票。
二、學生議會,為其原選舉區選舉人百分之五以上投票。

第 五 十 條

罷免案經投票後,選委會應於投票完畢七日內公告罷免投票結果,罷免案通
過者,被罷免人應自公告之日起解除職務。

第 五 十 條 之 一

(刪除)

第 五 十 條 之 二

罷免案通過者,被罷免人自解除職務之日起,三年內不得再次擔任同一
職務。其於罷免進行程序中辭職者亦同。

第 五 十 一 條

罷免案否決者,在該被罷免人任期內,不得對其再為罷免案之提議。

第五章 附則

第 五 十 二 條

依本辦法產生第一屆學生會會員代表之選舉,其選委會為學生活動中心,由
總幹事代行學生會會長之職權。

第 五 十 三 條

本辦法經學生議會通過後,自公佈之日起實施。

中原大學學生會會員代表選舉罷免法(分區)

104.02.11
第二十三屆學生議會修正通過
107.12.06
第二十七屆學生議會修正通過

第一章 總則

第 一 條

本辦法依學生會組織章程第二十三條及第五十三條制定之。

第 二 條

學生會會員代表之選舉、罷免,除學生會組織章程之規定外,依本辦法之規定。

第 三 條

依本辦法選舉、罷免之會員代表指下列兩項:
一、學生議會之議員。

第 四 條

學生會員代表之選舉以普通、平等、直接及無記名方式選舉產生。

第二章 選舉罷免機關

第 五 條

學生會會員代表選舉,設選舉委員會(以下簡稱選委會) 委託各系學會辦理
之。

第 六 條

學生會會員代表選舉與其相關事項,由選委會主管監督各系學會辦理之。

第 七 條

學生會選委會隸屬行政中心,置委員若干人,由學生會會長派任之,並指定
一人為主任委員。其組織規程由學生會長訂定。

第三章 選舉

第一節 選舉人

第 八 條

選舉人,凡學生會會員皆有選舉權。

第 九 條

選舉人,應於指定投票所或投票平台投票;投票所工作人員,得在該投票所
投票。

第 十 條

選舉人,應於規定之投票時間內投票,逾時不得進入投票所,但於規定時間
內到達投票所尚未投票者,仍可投票。

第二節 候選人

第 十 一 條

候選人須符合下列事項:
一、未受大過以上之處分。
二、需繳納基本資料政見、相片、姓名、系級、年齡、性別、經歷。
三、在學期間擔任過自治性組織幹部、社團幹部、班代或校隊隊長至少一
年經驗。

第 十 二 條

候選人名單公佈後,經發現候選人資格不合第十一條規定者,於投票前撤銷
其候選人登記,當選後無效。

第三節 選舉區與學生會會員代表之產生辦法

第 十 三 條

學生議會以系為選區,每系最少選出一人,多數依各所會員於下列規定。
一、會員人數六百(含)以下者,最多選出一人。
二、會員人數 六百人以上者,一千兩百人(含)以下者,最多選出二人。
三、會員人數一千兩百以上者,最多選出三人。

第四節 選舉公告

第 十 四 條

當選人被判定無效者,同一舉區內若學生會員代表產應期公告補選,否則視
同缺額。

第 十 五 條

(刪除)

第四章 罷免

第一節 罷免案之提出

第 十 六 條

學生會會員代表之罷免,得由原選舉區選舉人向選委會提出罷免案,但就職
未滿三個月者不得罷免。

第 十 七 條

罷免案應附理由書,以被罷免人選舉區選舉人為提議人,其人數應合於下列
規定:
一、學生議員為其選舉區選舉人百分之二以上。
前項罷免案,一案不得為罷免兩人以上之提議,但有兩個以上罷免案之時得
同意投票。

第 十 八 條

罷免案於未徵求連署前,經提議人總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得以書面向選委
會撤回之。

第二節 罷免案之成立

第 十 九 條

選委會收到罷免案提議後,應於五日內,通知提議人之領銜人於三日內領取
連署人表格並於七日內完成連署。

第 二 十 條

罷免案之連署,以被罷免人員選舉區選舉人為連署人,其人數應合於下列規
定:
一、學生議員為該次選舉實際投票人數除以已選出之名額四分之一以上。

第 二 十 一 條

罷免案經查明連署合於規定後,選委會應為罷免案成立之宣告;其不合規定
經宣告不成立之罷免案,原提議人對同一罷免人不得再為罷免案之提議。

第 二 十 二 條

罷免案宣告成立後,應將罷免理由書副本送交被罷免人,於七日內提出答辯
書。

第 二 十 三 條

選委會應於被罷免人提出答辯書期間屆滿後三日內,就下列事項公告之:
一、罷免投票日期及投票起止時間。
二、罷免理由書。
三、答辯書,但被罷免人不於規定時間內提出答辯書者,不予公告。

第三節 罷免投票

第 二 十 四 條

罷免案之投票,應於罷免案宣告成立之後七日內為之。

第 二 十 五 條

罷免案應在選票上刊印「同意罷免」,「不同意罷免」兩欄,其他依本辦法
之選舉規定。

第 二 十 六 條

罷免案投票結果,投票人數應為其原選舉區人二分之一以上,同意罷免票多
於不同意罷免票者即為通過。

第 二 十 七 條

罷免案經投票後,選委會應於投票完畢七日內公告罷免投票結果,罷免案通
過者,被罷免人應自公告之日起解除職務。

第 二 十 八 條

罷免案通過者,被罷免人自解除職務之日起,三年內不得再次擔任同一職
務。其於罷免進行程序中辭職者亦同。

第 二 十 九 條

罷免案否決者,在該被罷免人任期內,不得對其再為罷免案之提議。

第五章 附則

第 三 十 條

本辦法未訂定之規定,由選委會依當時情況斟酌部分中原大學生員代表選舉
罷免法(不分區)補充,其它由各系之選舉罷免法。

第 三 十 一 條

本辦法經學生議會通過後,自公佈之日起實施。

中原大學校級會議學生代表推舉辦法

99.09.02
第十九屆學生議會修正通過
107.12.06
第二十七屆學生議會修正通過

第 一 條

本辦法依「大學法」第33條及中原大學(以下簡稱本校)學生會組織章程第
第十、第十一條制定之。

第 二 條

本辦法所稱之校級會議;指可議決全校性事項並出席與學生學業、生活及訂
定獎懲有關之會議。

第 三 條

學生出席代表名額:
一、本校組織規程或其他校級會議組織章程中所稱之學生代表,由學生會
推舉或推薦產生者,皆為本法規範之學生代表。
二、學生代表之名額,由本校組織規程或其他校級會議組織章程訂之。
三、上項學生代表名額比例不得少於會議成員總額十分之一。

第 四 條

學生出席代表資格:
一、學生會正副會長、正副議長及學生議員、評議委員會委員或其他具備
資格之會員得為本辦法之被推舉人。

第 五 條

學生出席代表產生及代理方法:
一、本校組織規程或其他校級會議組織章程對於學生代表之資格有特別規
定者,依其規定。
二、本校組織規程或其他校級會議組織章程對於學生代表之資格無有特別
規定者,由學生議會決議分配名額,由各單位相互推舉產生代表。
三、專由學生會正副會長或正副議長出任之學生代表,不得由其以外之人
代理,但得互相代理之。所稱之互相代理,係指正副會長之間或正副
議長之間之互相代理。
四、已決議由學生會幹部、議員或其他具備資格之會員出任之學生代表名
額,由學生會幹部、議員、各系學會互選之,如有協調不成或登記超
額者以抽籤定之。由學生會幹部、議員、各系學會出任之學生代表,
得由其他學生會幹部、議員、各系學會派人代理之。
五、學生代表之代理,應由委託人擬具一式四份之委託書,一份由學生議
會留存至任期屆滿,一份由委託人留存,一份由受託人留存,一份遞
至該會議之秘書存查。委託書之格式,由學生議會秘書處研擬,經學
生議會大會審定之。
六、學生出席代表須於每年九月三十日前完成推舉。

第 六 條

學生出席代表任期、義務及職掌:
一、學生代表產生後任期一年,應盡其責出席各校級委員會及臨時會議。
二、各校級會議之學生代表應互選一人擔任召集委員,負責聯繫協商,並
向學生議會大會報告會議決議及決議理由。
三、各校級會議之學生代表應於會議前召開協商會議,就該校級會議之各
項提案相互討論。
四、由學生議會議員出任之學生代表於各校級會議中提案,不得違背議會
大會之決議,於校級會議提案前應先送議會大會同意,如有緊急情勢
應先知會學生議員,事後送大會承認。

第 七 條

學生代表之罷免:
一、學生會會長或副會長受彈劾確定或因故不能視事時,其校級會議學生
代表之職務,由學生議會議長或副議長代理之。
二、專由學生會正副會長出任之學生代表,不得罷免之。
三、學生會正副會長以校級會議學生代表之身分,有不當言行而情節重大
者,得為彈劾之事由。
四、學生會會長或副會長受彈劾確定或因故不能視事時,其校級會議學生
代表之職務,由學生議會議長或副議長代理之。
五、由學生議員出任之學生代表,以校級會議學生代表之身分,有不當言
行而情節重大者,學生議會大會得依其決議,罷免其校級會議學生代
表之職務。
六、被罷免者對於學生議會大會之決議不服時,應該於罷免案通過之日起
五日內,向學生評議委員會聲請仲裁。
七、前項之仲裁審理期間,被罷免人之學生代表職務,由學生議會大會指
定一名學生議員代理之。

中原大學學生會行政中心組織細則

第一屆學生議會通過
第八屆學生議會修正通過
第二十三屆學生議會修正通過
第二十五屆學生會第六次部長會前會議修正通過
第二十七屆學生議會修正通過

第 一 條

中原大學學生會行政中心組織細則(以下簡稱本細則)依中原大
學學生會組織章程第三十九條及第四十三條訂定之。

第 二 條

行政中心設左列各部:
一、人力資源部:負責本會人事資料管理及教育訓練之業務。
二、活動部:負責舉辦或協調全校性之活動。
三、公關部:負責各項對校內外聯絡協調之事務。
四、行銷部:負責本會學生會形象之經營。
五、權益部:負責處理有關學生權益之事宜。
六、財務部:負責本會經費及資產管理之業務。
七、秘書部:負責處理文書紀錄及檔案管理之業務。

第 三 條

行政中心於必要時,得增設其他各部門。

第 四 條

行政中心置執行秘書一人,負責處理會長交辦事項及不屬於其他各部門之事
務。

第 五 條

人力資源部之規定如左:
一、負責行政中心人員招募及資料建置之事務,
二、負責開設各類訓練課程。
三、負責舉辦行政中心各部門人員交流之活動。

第 六 條

活動部之規定如左:
一、負責舉辦全校大型活動及營隊。
二、協助舉辦大型通識活動。

第 七 條

公關部之規定如左:
一、負責全校社團及系學會之聯繫。
二、負責與其他學校學生會之聯繫。
三、負責建置校外各類廠商資料名錄。

第 八 條

行銷部之規定如左:
一、負責本會活動之宣傳。
二、負責本會資訊發佈及網站管理。
三、負責多元行銷本會。

第 九 條

權益部之規定如左:
一、負責有關學生權益問題及申訴事項之處理。
二、負責促進學生公共參與程度與意願。
三、負責學生意見之調查。

第 十 條

財務部之規定如左:
一、負責本會經費之管理。
二、負責本會財產之管理。

第 十 一 條

秘書部之規定如左:
一、負責本會資料及檔案之保存及會整。
二、負責本會各類會議之紀錄及文書處理。

第 十 二 條

行政中心之執行秘書及各部門正副部長由會長選任之。

第 十 三 條

除另有規定外,行政中心各部門所轄之各單位主管由各部門部長報請會長同意
後任用或免職之。

第 十 四 條

除另有規定外,行政中心各部門所轄之各單位所需之人員由各單位主管報請部
長同意後任用或免職之。

第 十 五 條

本細則訂定之事項,有必要另訂施行辦法者,由行政中心訂定之。

第 十 六 條

本細則之修訂需經行政中心幹部會議通過後,送交學生議會備查,自公布日實
施,修正時亦同。

中原大學學生會會費收費辦法

98.03.12
第十七屆學生議會通過
107.12.06
第二十七屆學生議會修正通過

第 一 條

依據中原大學學生會(以下簡稱本會)組織章程第十四條規定,凡具有中原大
學在學學籍者為本會會員,有繳納學生會費(以下簡稱會費)之義務。為保障
學生會會員(以下簡稱會員)權益,落實依法行政,特訂定本辦法。

第 二 條

每屆學生會之會費由當屆學生會規劃並提報予學生議會決議後始得收費,會
費每學年度收取一次,以劃撥、匯款至本會專戶或至本會服務地點繳交。會
費收取後應列入財務部期入,併入本會年度經費之運用。

第 三 條

不得將會費繳交列為註冊之必要程序。

第 四 條

已繳納會費之會員,本會應核發會員證明。

第 五 條

每屆學生會需訂定會員優惠辦法,其優惠依當屆學生會規劃後公佈。

第 六 條

未繳納會費或已完成退費之學生,依中原大學學生會組織章程第十四條之規
定,得終止其部分之權利。

第 七 條

會員繳交會費後,因故欲申請退費者,辦理時間為每學年度上學期開學一個
月內(休、退學及轉學者不在此限),本會應退繳交費用之四分之三,逾期即
不辦理退費手續。

第 八 條

凡學期間中途轉學、休學或退學者辦理退費,需佐附相關證明影本,其退費
標準如下:
一、該學年度上學期期中考前,退費四分之三之費用。
二、該學年度上學期期中考後,退費四分之二之費用。
三、該學年度下學期期中考前,退費四分之一之費用。
四、該學年度下學期期中考後,不予退費。

第 九 條

提出退費申請後,本會應於十個工作天內完成審核手續,並通知申請人領退
費款項,而申請人須於收到通知後七個工作天內至本會領取款項,預期則須
重新申請。

第 十 條

凡申請退費之會員,應至本會繳交退費申請表及轉學、休學或退學者之證
明,經本會會長及財務部部長審核通過。並繳回學生會會員憑證後,方可完
成退費程序。

第 十 一 條

本辦法經學生議會通過後,呈學生事務會議核備後公佈實施,修正時亦同。

中原大學學生會器材借用辦法

100.03.14
第十九屆行政中心增訂
107.12.06
第二十七屆學生議會修正通過

第 一 條

學生會器材借用對象為中原大學在學學生。

第 二 條

器材出借流程如下:

%e5%99%a8%e6%9d%90%e5%80%9f%e7%94%a8%e8%be%a6%e6%b3%95%e6%b5%81%e7%a8%8b%e5%9c%961

第 三 條

器材歸還流程如下:

%e5%99%a8%e6%9d%90%e5%80%9f%e7%94%a8%e8%be%a6%e6%b3%95%e6%b5%81%e7%a8%8b%e5%9c%962

第 四 條

器材借用單填寫分為三部分,說明如下:
一、借用:需填寫借用日期、申請單位、借用人、借用器材名稱之欄位,
並抵押申請人之有效證件(需有大頭貼);借用完成後借出經手
人欄位需簽名。
二、借用之器材清單:需填寫器材名稱、租借數量。
三、歸還:需填寫歸還日期、歸還狀態(正常/損壞/遺失),若有損壞或
遺失狀況,需填寫後續處理經過;歸還確認後,歸還經手人之
欄位需簽名,並歸還抵押之證件。

第 五 條

借用人填寫器材借用單完後,告知財務部,審核通過後,由經手人員陪同前
往放置地點搬運器材。

第 六 條

器材出借前由經手人與借用人共同確認器材狀況。

第 七 條

借用人應於活動結束後經器材清理乾淨,不可髒污潮濕,整理完畢後交由經
手人點收;經手人歸還前應先與財務部聯繫歸還事實。

第 八 條

器材歸還時由經手人與借用人共同確認器材狀況。經手人判斷器材有非正常
使用發生消耗狀況,需要維修或賠償者,其金額由借用人完全負擔。

第 九 條

損壞之器材借用人應於期限內修復,以不超過一週為限。並由財務部判定完
好堪用後方可歸還。經手人應於器材租借單上註明該器材損壞及修理狀況,
若無法修復則依第十點處理。

第 十 條

損壞或遺失之器材若因故無法修復或重購,可以品質接近之其他廠牌同類器
材或依該器材當時之時價照價賠償。

第 十 一 條

新購入器材應由財務部負責點收,並於器材清單上載入新增標題。

第 十 二 條

本辦法自通過日起實施。

第 十 三 條

本辦法若有未盡之事宜,得隨時加以修正補充後公告。

中原大學學生會會產採購與報廢辦法

103.03.14
第二十二屆行政中心增訂

第 一 條

採購原則:
一、學生會得視會務運作需求,並在年度經費充足之狀況下,向當屆學生
議會提交會產採購案,學生議會同意後始得採購。
二、採購價格必須經過比價,並向當屆學生議會提交產品報價單為證。
三、採購之項目在合理使用下,應有至少三年以上之使用年限。
採購流程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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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條

報廢應在非人為損壞之情形下,由學生會費支出購買之會產無法正常使用,
且已無法修復,向當屆學生議會提交報廢申請。
報廢流程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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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原大學學生會財務部財務管理辦法

103.03.10
第二十二屆行政中心增訂
104.10.04
第二十四屆行政中心修訂

第 一 條

學生會經費來源如左:
一、前屆學生會結餘之經費。
二、會員繳納之會費。
三、學校補助之經費。
四、贊助所獲得之收入。
五、學生會帳戶存款所產生的利息收入。
六、凡學生會活動所收取報名費之收入。
七、其他收入。
前項七款之經費收支應由行政中心建立明確之收支表定期公佈。

第 二 條

本會使用會費支出前,應先完成審核預算、決算之程序,經由學生議會同意
後,方可支出。

第 三 條

會費提領原則與辦法:
一、中原大學學生會於兆豐國際商業銀行(原中國國際商業銀行)設立學生
會經費帳戶,由學生會財務部負責管理會費、會產與公開徵信等事宜。
二、本會經費固定存放於學生會專屬帳戶。由行政中心財務長保管帳戶存
摺,會長保管學生會會章。
三、本會經費之提領應包含左列:
(一)學生會專屬帳戶存摺。
(二)學生會會章。
(三)會長個人私章。
(四)議長個人私章。
本會存款須支用時,應由會長、財務長,會同學生議會議長共同提領,且不
得辦理提款卡。

第 四 條

運作情形:
一、活動執行期間,活動總協或負責幹部如需預先使用未經議會經費申請
流程通過之費用,得照規定使用預支單,預先請款。
二、活動執行期間,活動總協或負責幹部如需使用經議會經費申請流程通
過之費用,須經財務部領款後,請活動總協或負責幹部確認後簽名領
款。
三、預支款項流程如下:
(一)提前告知財務部請款訊息。
(二)填寫經費預支單。
(三)財務部確認後報備議會。
(四)報備議會且同意後提領預支款項。
(五)議會經費申請流程通過後,領款金額須扣除預支金額為實際領款
金額;未通過應重新提起議會審核。
四、申請款項流程如下:
(一)於活動預算通過後的五天內(不含例假日)向財務部提出申請。
(二)與活動總協確認後簽名。
(三)於請款日當天起算兩週內(含例假日)交付款項。
(四)於活動結束後的五天內(不含例假日) 將有效收據及相關文件交
付財務部核銷。

中原大學學生會預算法

85.05.07
第四屆學生議會通過
第八屆學生議會修正
107.12.06
第二十七屆學生議會修正通過

第一章 總則

第 一 條

本辦法依中原大學學生會組織章程第八十三條制定之。
學生會預算之籌畫、編造、審議、成立、執行,依本法規定。

第 二 條

各部處依施政計畫初步估算知收支,稱概算;預算之未經本法程序者,稱預
算;其經本法程序而公佈者,稱法定預算。

第 三 條

稱期入者,謂一學期之一切收入、及前學期之結餘,視為本學期之期入。

第 四 條

稱期出者,謂一學期之一切費用、預備金、及前學期之應付款,視為本學期
之期出。

第 五 條

學生會之預算,每一學期辦理一次。

第 六 條

學生會之期入與期出均應編入其預算。

第 七 條

學生會期入之學期劃分如下:
一、期入科目有明定所屬時期者,歸入該時期所屬之學期。
二、期入科目未有明定所屬時期者,歸入該收取權利發生日所屬之學期。

第 八 條

學生會期出之學期劃分如下:
一、期出科目有明定所屬時期者,歸入該時期所屬之學期。
二、期出科目未有明定所屬時期者,歸入該支付義務發生日所屬之學期。

第 九 條

學生會之預算分下列各種:
一、總預算。
二、單位預算為行政中心各部處及學生議會各委員會之預算。
三、位預算之分預算,分預算為各部所屬之處或各處所屬之組之預算。

第 十 條

學生會之預算應設預備金,分為第一預備金及第二預備金。
第一預備金設於單位預算中,其數額不得多於單位預算之百分之五。
第二預備金設於總預算中,其數額不得多於總預算之百分之三。

第 十 一 條

學生會不得於法定預算外,增加債務。

第二章 預算之擬編、核定及審議

第 十 二 條

行政中心應於就職後,擬定施政方針。

第 十 三 條

各部會依施政方針,編擬施政計畫及期出之概算。

第 十 四 條

(刪除)

第 十 五 條

財務部將期入及期出之概算彙核整理,編成學生會總預算案,呈會長核定。

第 十 五 條 之一

學生議會之總預算不得高於學生會總預算百分之十五;學生評議委員會之總預算不得低於學
生會總預算百分之一。

第 十 六 條

學生會總預算案,經會長核定後,提交學生議會審定。
第一學期總預算案,應在八月底前提交學生議會審議;第二學期總預算案,
應在隔年正式上課日前提交學生議會審議。

第 十 七 條

學生議會審議學生會總預算案時,會長及財務部長應列席報告預算編製之過程,並備詢。

第 十 八 條

學生會總預算案,應經三讀程序,並於一讀後提交各審查委員會審查各單位
預算,並於預算綜合審查委員會審查其他各單位預算,於二讀時提出審查結
果。

第 十 九 條

第一學期總預算案,應由學生議會於第一學期正式上課日起三十日內審議完
畢。
第二學期總預算案,應由學生議會於第二學期正式上課日起三十日內審議完
畢。
次屆先行金額預算案應由學生議會於考試結束日起三日內審議完畢。

第 二 十 條

本法所立,第一學期總預算案,其編列期間自第一學期正式上課之日起
至第二學期正式上課日止,第二學期總預算案,其編列期間自第二學期
正式上課之日起至五月三十一日止,次屆先行金總預算案,編列期間自
六月一日至次一學期正式上課日止。

第三章 預算之執行

第 二 十 一 條

各部處收支預算,其入庫及解庫,應由財務部依法定預算行之。

第 二 十 二 條

各部處科目間之經費,不得互相流用,但預備金不在此限。

第 二 十 三 條

各部處執行預算時,預算經費不足應報請各部處主管及會長核定,經議會備案者,得支用第
一預備金。

第 二 十 四 條

學生議會對於各部處執行預算之情形,應視事實需要,由審查該單位預算委
員會之委員隨時調查之。

第 二 十 五 條

各部處有下列情況者,應經會長核准動支第二預備金,並轉請議會備案:
一、原列計畫費用因奉准修訂至原列經費不敷時。
二、原列計畫費用因增加業務量導致增加經費時。
三、因政策需要必須增加計畫及經費時。

第 二 十 六 條

I 結算日後,各部處經費尚未使用者,應停止使用,結算剩餘應即轉入下
學期之期入,但本學期發生而尚未清償之債務,得轉入下學期其列為前
學期之期出之應付款。
II 結算日由學生會行政中心公告之。
III 結算日後各部處尚未清償之帳目應於下學期正式開學後十日內清償完
畢。

第 二 十 七 條

誤付透支即依法墊付,在結算日後繳還者,視為結餘,應轉入下學期之期入。

第四章 增加預算

第 二 十 八 條

各部處有下列情形者,得請求提出追加預算:
一、依法律增加業務及事業致增加經費時。
二、依法律增加新機關時。
三、所辦事業因重大事故致法定預算不足時。
四、依法律應補列追加預算者。

第 二 十 九 條

前期各款追加期出之預算之經費,應由財務部提出追加期入預算平衡之。

第 三 十 條

追加預算之編擬、審議、執行,準用本法總預算案之規定。

第 三 十 一 條

預算書表格式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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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十 二 條

本辦法經學生議會通過後,自公佈之日起實施。

中原大學學生議會組織辦法

第一屆學生議會通過
第八屆學生議會修正
99.02.26
第十八屆學生議會修正
107.09.10
第二十七屆學生議會第一次議會大會修正通過

第 一 條

本辦法依學生會組織章程第三十九條制訂之。

第 二 條

學生議會行使學生會組織章程所賦予之職權。

第 三 條

學生議會會議需有學生議員四分之一以上議員出席使得開會。

第 四 條

學生議會應於每次開會親自報到出席會議。

第 五 條

學生議會大會以議長為主席。

第 六 條

議長因故不能出席時,以副議長為主席,正、副議長均因事不能出席時由出
席議員互推一人為主席。

第 七 條

行政中心依學生會組織章程提出之議案,應先經學生議會有關之委員會審
案,報告大會討論,學生議員之提案應先經大會討論。前項提案在未經決議
前、原提案人得提出修正案或撤回原案。

第 八 條

學生議會設程序委員會,其組織章程由議會訂定之。

第 九 條

學生議會大會依學生會組織章程第二十六條及第四十二、四十三條行使同意
權。

第 十 條

學生議員依學生會組織章程第二十六條對行政中心新會長及各部門首長之質
詢程序,由議會制定之。

第 十 一 條

學生議會臨時會依學生會組織章程第三十六條規定之。

第 十 二 條

學生議會設紀律委員會,其組織章程由議會訂定之。

第 十 三 條

學生議會會議由主席維持議場秩序,如有違反議事規則或有其他妨礙議場秩
序者,主席得警告或制止並得禁止其發言,情節重大者得交付懲戒,前項懲
戒由學生議會紀律委員會審議後,提出本會會議議決之。
經彈劾之議員應由本會發函至該位議員所屬系,請該系從新提議員或表達放
棄此權力。

第 十 四 條

學生議會議事規則由學生議會制定之。

第 十 五 條

學生議會設法規委員會,負責有關本會章程及細則辦法之研究及改調。

第 十 六 條

學生議會依學生會組織章程第三十四條之規定得設左列委員會:
一、學生權益委員會。
二、經費稽核委員會。
三、法規委員會。
學生議會於必要時得增設其他委員會或特種委員會。

第 十 七 條

學生議會除了議長、秘書長和各委員會主席之外,其餘議員皆為經費稽核委
員會之當然委員;法規委員會上限不得超過議員總數三分之一。

第 十 八 條

學生議會各委員會之組織規程另訂之。

第 十 九 條

學生議會應設預算綜合委員會,協調學生會各項經費使用之事務。

第 二 十 條

學生議會下設秘書處,置秘書長一人,由議長遴選報告大會同意後任命之。

第 二 十 一 條

學生議會秘書處之組織章程及職掌另訂之。

第 二 十 二 條

(刪除)

第 二 十 三 條

(刪除)

第 二 十 四 條

本辦法經本會通過後實施。

中原大學學生議會各常設委員會組織辦法

84.12.14
第四屆學生議會通過
第八屆學生議會修正
99.02.26
第十八屆學生議會修正

第 一 條

本辦法依學生議會組織辦法第十六條制定之。

第 二 條

本會依需求得下設各委員會,分別審理各種議案,並就各案提出審查意或報
告至大會:
一、學生權益委員會:審查學生權益部所掌理事項及有關學生生活權益事
項之議案。
二、經費稽核委員會:審查各部所長李有關行政中心經費運作狀況,及各
部經費處理事項之議案。
三、法規委員會:檢視學生會組織章程是否合乎該時之運作情形,並
對於不適任之章程條文修訂之。

第 三 條

法規委員會視情況可視需求訂定參與人數,但不得超過議員總數三分之一為
限。

第 四 條

各委員會之正、副召集人各一人,由委員以投票方式互選之。
各委員會開會時由召集委員召集並為會議之主席,如正副召集人因故無法開
會時由委員會其他委員互推一人為主席。

第 五 條

各委員會會議於大會日期之外,由召集委員召集之。

第 六 條

各委員會會議須有委員二分之一出席方得開會。

第 七 條

各委員會開會時,應邀相關單位人員得就討論事項說明事實或意見。

第 八 條

各委員會之議事以該委員會出席委員多數同意決之。
出席委員對委員會決議不同意者,得聲明保留在大會之發言權,但缺席委員
及出席而未聲明保留大會發言權之委員,不得在大會提出與委員決議相反之
意見。

第 九 條

各委員會審查議案之經過及決議應以書面提報大會討論,並由決議時之主席
或推定委員一人向大會說明。

第 十 條

各委員會所議事項與其他委員會相關者,由大會決定交付聯席審查。

第 十 一 條

聯席會議,由主辦之委員會召集或由議長指定一委員召集之。

第 十 二 條

聯席會議之主席,由主辦之委員會召集委員擔任之。

第 十 三 條

聯席會議之紀錄及其他事務由主席協調秘書處指定人員擔任之。

第 十 四 條

各委員會會議除本法規定者外,得准用學生會組織章程及大會議事規則有關
條文之規定。

第 十 五 條

有關此辦法之修正,需經大會全體議員二分之一出席,多數決議通過,始得
修改。

第 十 六 條

中原大學學生議會各常設委員會施行細則另訂之。

第 十 七 條

本辦法經本會會議通過後施行。

中原大學學生議會法規委員會組織章程

99.02.26
第十八屆學生議會修正

第 一 條

法規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章程依學生議會組織辦法第十六條制訂之。

第 二 條

本會負責稽查學生會組織章程是否有不合時宜或互相抵觸之情形。

第 三 條

本會修改法規於必要時得召開聽證會或座談會。本會得邀請相關人員列席。

第 四 條

本會會議於每月月中及會期開始兩星期前召開,開會通知應於開會五天前通
知。本會主席得視需求召開本會會議。

第 五 條

本會可視需求下設次級委員會:
一、行政法規組:負責稽查行政中心相關法規有無需修正之處。
二、議會法規組:負責稽查學生會組織章程、評議委員會及學生議會相關
法規有無需修正之處。

第 六 條

而次級委員會由本會委員志願參加,以本會委員平均分配於次級委員會人數
為準,本會委員以參加一組為限。

第 七 條

本會可視需求另行特設次級委員會。

第 八 條

各次級委員會制召集人一名,由各組委員互推之。

第 九 條

各次級委員會應於本會會議召開時,推派代表一人發表該組織報告。

第 十 條

本會依常設會議之會議記錄,於大會時報告。

第 十 一 條

本會修改法規於必要時得召開聽證會或座談會。本會得邀請相關人員列席。

第 十 二 條

本規程由學生議會通過,自公告當日施行,修訂時亦同。

中原大學學生議會秘書處組織章程

第一屆學生議會通過
第八屆學生議會增訂
97.07.19
第十七屆學生議會修正
99.02.26
第十八屆學生議會修正

第 一 條

本規程依學生議會組織辦法第二十一條制定之。

第 二 條

學生議會秘書處(以下簡稱本處)處理學生議會會務事宜及議會所交辦之事
項。

第 三 條

本處秘書長為本處最高首長,呈議長之命綜理本處處務。

第 四 條

秘書處長可依需求下設各次級部門:
一、文書部:
(一)掌理文書之編撰、會議記錄之事項。
(二)掌理會議文件之印發、文件之收發分配。
(三)管理文件之分類編訂、保管、議案文件之處理與表冊之編製。
(四)關於議會新聞發佈及聯絡之事項。
二、總務部:
(一)掌理款項之出納、現金之保管、預算之籌劃編製、預算內經費
依法流用之處理。
(二)關於議會財產管理及庶務。
三、新聞部:
(一)對外宣傳,公告議會之決議以及運作情形。
(二)製作學生議會之刊物以及管理議會之網頁。
四、議事部:
(一)掌理議事日程之編擬印發、會議紀錄之撰寫印發。
(二)議場事務之處理、議員出席證、職員議場出入證、旁聽證之製發
、關於大會及各種委員會會議之準備事宜及關於提之收發及分
配審查登記事項。

第 五 條

本處各部門成員由秘書長任選之。

第 六 條

本規程規定事項,有必要另訂細則者由秘書長定之。

第 七 條

本規程由大會通過後施行。

中原大學學生議會程序委員會組織章程

第一屆學生議會通過
第八屆學生議會修訂
99.02.26
第十八屆學生議會修正

第 一 條

本規程依學生議會組織辦法第八條制定之。

第 二 條

(刪除)

第 三 條

程序委員會,以正、副議長,及個常設委員會正、副主席組成,主席由議長
擔任之。

第 四 條

本會主席應於會期開始日七天前發出本會開會通知,會期開始日五天前召開會
議。

第 五 條

本會應由會期開前四天審定該會期之議事日程,否則依秘書處所編擬者訂之,
但須依本會二分之一以上通過。

第 六 條

本會職掌如左:
一、關於各種提案手續是否完備,內容是否合本會職權之審定。
二、關於議案之合併、分類及其次序之變更。
三、關於學校行政單位及學生會行政中心之提案,議員提案討論時間及
質詢時間之分配。
四、關於院會所交予議事程序有關問題之處理。
五、接受有關同學之請願文書。
六、關於秘書處所編擬議事日程之審查。

第 七 條

本會主席得請議會秘書長指派秘書處人員協助本會相關事務。

第 八 條

本章程由學生議會大會訂定之。

中原大學學生議會紀律委員會組織章程

第一屆學生議會通過
第八屆學生議會修訂

第 一 條

本規程依學生議會組織辦法第十二條制定之。

第 二 條

(刪除)

第 三 條

本會置正副召集人各一人由委員互選之。

第 四 條

本會開會時,由召集委員召集之並擔任主席。

第 五 條

本會接受審議懲戒案以左列規定為限:
一、學生議會會議議決交付審議之懲戒案。
二、學生議會會議主席,直接移付之懲戒案。

第 六 條

移付懲戒之議員得向本會提出申辯。

第 七 條

本會審議懲戒案件得案情節輕重為左列之處分:
一、口頭道歉。
二、書面道歉。
三、停止出席院會依次至二次。

第 八 條

本會審議懲戒案應繕具報告書提請大會決定之。

第 九 條

本會審議懲戒案件,本會委員關係其個人本身之議案應行迴避。

第 十 條

本會職員視事務之需要由秘書長指定秘書處人員擔任之。

第 十 一 條

本規程由大會通過後施行。

中原大學學生議會互選議長副議長辦法

第一屆學生議會通過

第 一 條

本辦法依學生會組織章程第二十九條之規定,議長、副議長由學生議會互選
之,全體學生議會議員(已經公布之當選名單為準)均為當然候選人且不用連
署或任何其他方式被提名。

第 二 條

議長、副議長之選舉,需有學生議員總額二分之一以上出席,方得舉行。

第 三 條

議長、副議長之選舉於該屆議員當選後,第一次臨時會議,由出席議員以普
選、平等、直接、無記名方式選舉產生並分別舉行之。

第 四 條

議長、副議長之選舉,均已有效票之多數得票者為當選。
如第一次投票最高得票數相同,針對得票數最高者,舉行再次選舉直至有當
選者產生為止。

第 五 條

議長、副議長之選舉票,各列印全體學生議員姓名,由學生議員各圈選一人。

第 六 條

議長、副議長之選舉時,投票監票員、開票監票員由學生議員擔任之。

第 七 條

本辦法經本會通過後施行。

中原大學學生議會經費稽核委員會組織章程

99.02.26
第十八屆學生議會修正

第 一 條

經費稽核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章程依學生議會組織辦法第十六條制訂之。

第 二 條

本會職權審核學生會行政中心經費運行。

第 三 條

本委員會於必要時可邀請相關人員列席或調閱參閱資料,得召開聽證會或座
談會。

第 四 條

本會對於各部會執行運作經費之情形,可依需求設立次級委員會,以隨時調
查之。本會應按月審查行政中心各部當月使用經費之情形,於學生議會大會
報告之。

第 五 條

本會會議於每月月底召開,開會通知應由會前五天通知。本委員會主席視需
要召開。

第 六 條

本會主席產生方式,由委員互選之。

第 七 條

本會主席之職務與權責:
一、主席視為財務委員會當然委員。
二、主席需在本會常會管理會議秩序。

第 八 條

本會可依需求下設各部稽核審查委員會。
一、學生權益委員會:審查學生權益部所掌理事項及有關學生生活權益事
項之議案。
二、外務委員會:審團外務部所掌理事項,及有關學生社團間與各系學會
間事項之議案。
三、公關委員會:審查公關部所掌哩有關公關事項之議案。
四、活動委員會:審查活動部所掌理有關全校性活動之議案。
五、財務委員會:審查財務部所掌理有關行政中心庶務經費處理事項之議
案。
六、學術委員會:審查有關學術部所掌理有關全校學術藝文事項之議案。

第 九 條

本會職權及需求如下:
一、依各部之活動,該委員會之委員審查並作效益評估之監督。
二、每月彙整各部門運作經費之情形。
三、本會除由議長、秘書處長和法規委員會主席除外,其餘議員皆為當然
之委員。

第 十 條

依照學生議會組織辦法第十七條,經費稽核委員會各部委員會不得超過九
人,但不得少於五人,但特種委員會不設限。

第 十 一 條

本會可依需求另行下設特設委員會。

第 十 二 條

本會章程依學生議會通過,依公告當日施行,修正時亦同。